一、國立故宮博物院圖書館(以下簡稱本館)為尊重民眾公平、自由獲取資訊之權益,並兼顧本院同仁研究及業務需求,特訂定本閱覽規定,以為提供書刊閱覽服務之準據。

二、凡備齊身分證明文件之各界人士,得至本館申請閱覽證。

三、本館開放閱覽時間為每週一至週六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(週日、國定假日及彈性放假日停止開放)。開放期間,院外讀者與院內同仁分別憑閱覽證及員工識別證進出。

四、讀者進入本館,僅得攜帶筆紙類文具及隨身之行動電話、平板電腦、筆記型電腦及電子閱覽器等資通設備;其他物品,應存置於寄物櫃。讀者因特殊需要,欲攜帶其他物品入館,應先經流通臺服務人員同意,並予登記;貴重物品保管,由讀者自行負責。讀者離館時,應自動出示攜出物品;如其必要,流通臺服務人員得要求檢查攜出物品。

五、本館列架典藏之一般圖書、期刊、照片、非書資料,讀者皆可閱覽參考,惟不得攜出館外。倘讀者逕自將館藏圖書資料攜帶出館,經確認屬實,本館得視情節輕重,暫停其閱覽權利三個月至一年。

六、本館各項硬體設施與書刊資料,讀者應善加珍惜,以利資源共享。讀者如有破壞、塗寫、汙損書刊等情事,應自購原書賠償,不得以複印本取代。破壞硬體設施情節重大者,本館除報請警察機關處理外,並得暫停其閱覽權利一年。

七、讀者於閱覽室內不得有吸菸、飲食、咀嚼口香糖等行為。

八、館內讀者查詢館藏目錄及資料庫用之電腦設備,不得移作連接電子佈告欄、收發私人電子郵件、瀏覽色情網站、進行電腦遊戲或其他違反本院資訊安全之用。

九、讀者於閱覽室應保持肅靜,足以影響其他讀者之行動電話、平板電腦、筆記型電腦及電子閱覽器等資通設備,聲響應予調至最低,以維室內寧靜。

十、讀者有違反第七點至第九點之情形,且違規情節重大,不服勸導者,本館得中止其閱覽權利。

十一、讀者於利用館藏書刊資料後,應將之置於書車或閱覽桌,俾便服務人員整理歸架。

十二、讀者得使用本館設備複印、重製資料,其收費依照「國立故宮博物院資料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」辦理。複印或重製資料,經本館認定狀況不佳(如紙質脆弱、破損、脫頁等)或裝訂有受損之虞者,不得複印或重製。

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第二十四次院務會議討論通過
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台博圖字第0970004647號函修正發布
中華民國一0八年八月二十九日台博圖字第1080009257號函修正
中華民國一一0年六月二十四日台博綜字第1100005405號函修正
中華民國一一0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台博綜字第1101003902號函修正

最後更新日期:2022-05-1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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