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國立故宮博物院圖書館(以下簡稱本館)為尊重民眾公平、自由獲取資訊之權益,並兼顧本院研究及業務需求,特訂定本閱覽規定,以為提供書刊閱覽服務之準據。
二、本館開放各界人士於開放時間自由入館閱覽。
三、本館開放時間另行公告之。
四、讀者進入本館,僅得攜帶筆紙類文具及隨身之行動電話、平板電腦、筆記型電腦及電子閱覽器等資通設備;其他物品,應存置於寄物櫃。讀者因特殊需要,欲攜帶其他物品入館, 應先經流通臺服務人員同意;貴重物品保管,由讀者自行負責。讀者離館時,應自動出示攜出物品;如其必要,流通臺服務人員得要求檢查攜出物品。危險物品不得帶入館內。
五、本館列架典藏之一般圖書、期刊、照片、非書資料,讀者皆可閱覽參考,但不得攜出館外。如有讀者將館藏攜帶出館,經確認屬實,除請其歸還外,本館得視情節輕重,報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。
六、本館各項硬體設施與書刊資料,讀者應善加珍惜,以利資源共享。讀者如有破壞、塗寫、汙損書刊等情事,應自購原書刊賠償,不得以複印本取代。破壞硬體設施情節重大者,本館得報請警察機關處理。
七、讀者於本館內不得有吸菸、飲食、咀嚼口香糖等行為。屢勸不聽者,得請其離館。
八、館內讀者使用館藏目錄及資料庫用之電腦設備,不得移作連接網路社群、收發私人電子郵件、瀏覽色情網站、進行電腦遊戲等私人用途或其他違反本院資訊安全之用。
九、讀者於本館使用行動電話或電子產品聲響應調至最低,以維室內寧靜。屢勸不聽者,得請其離館。
十、讀者於利用館藏書刊資料後,應將之置於桌面或指定地點,俾便館員整理歸架。
十一、讀者得使用本館設備複印、重製資料,其收費依照「國立故宮博物院資料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」辦理。複印或重製資料,經本館認定原件狀況不佳或不宜(如紙質脆弱、破損、脫頁等)或裝訂有受損之虞者,不得複印或重製。

使用各類資料應確實遵守著作權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,違者自負一切法律責任。
 

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第二十四次院務會議討論通過
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台博圖字第0970004647號函修正發布
中華民國一0八年八月二十九日台博圖字第1080009257號函修正
中華民國一一0年六月二十四日台博綜字第1100005405號函修正
中華民國一一0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台博綜字第1101003902號函修正
中華民國一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台博綜字第 1140008317 號函修正

最後更新日期:2025-08-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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