資料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

國立故宮博物院資料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

第一條 本標準依「規費法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之。
第二條 國立故宮博物院(以下簡稱本院)圖書館閱覽服務影印收費如附表。
第三條 申請人向本院申請閱覽、抄錄或複製檔案、資料經核准者,應依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及其規定收費。
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。

附表(幣別:新臺幣/元)

一、A3(含)尺寸以下清代舊籍及檔案文獻複印:每張三元。

二、A3(含)尺寸以下善本舊籍及檔案文獻之電腦列印:每張三元。

三、A3(含)尺寸以下善本舊籍(含譜系文獻)之微縮膠卷、膠片複印:每張四元。

四、圖書館館藏一般書籍、期刊影印:
A4、B4尺寸:每張二元。
A3尺寸:每張三元。

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台博秘字第0970003951號令發布
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台博秘字第11010019781號令發布
 

最後更新日期:2021-10-21